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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3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萬宗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42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萬宗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5年4月27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6月11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