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訴字第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萾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37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同案被告孫靖凱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與被告黃萾宗、黃子恩先後自民國114年3月初、3月初、4月間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凱翔」、社群網站Instagram暱稱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西索」、「飛坦」等成年人所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黃萾宗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4891號案件提起公訴;黃子恩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7753號案件提起公訴),由黃萾宗、黃子恩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面交取款「車手」職務、孫靖凱則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監控手」職務,即由「車手」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資訊至指定地點,向被害人收取款項,「監控手」則負責於附近把風、監看,再由「車手」將款項上繳回詐欺集團,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約定黃萾宗每次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孫靖凱可獲得每次收取款項3%,黃子恩每次可獲得2,000元之報酬,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並進而行使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13年11月12日前不詳時間,於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不實投資廣告,致告訴人彭思倢與LINE暱稱「陳佩宇」成為好友,「陳佩宇」旋將彭思倢加入LINE群組「陳佩宇學習交流群」,「陳佩宇」並傳送不實投資網站https://www.bkdosu,com予彭思倢,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復由LINE暱稱「和元資本客服中心」、「CBD科技」協助進行虛偽購幣儲值,「和元資本客服中心」、「CBD科技」旋以假投資之話術(兌換虛擬貨幣用以投資云云),致彭思倢陷於錯誤,先後約定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面交如附表所示金額。黃萾宗、黃子恩即分別依「凱翔」、「西索」、「飛坦」等之指示,列印其上蓋有偽造「和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收訖章之印文1枚,由該詐欺集團所偽造附表所示收據1紙,且配戴偽造關於服務之印有附表所示假名之工作證,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出示附表所示假名之工作證,面交附表所示金額,復提出附表所示收據1紙,並簽署附表所示假名予彭思倢以行使之,用以表示收受彭思倢所交付款項之意,足生損害於彭思倢、黃盈宗及和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孫靖凱則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附近把風、監看,確認有無員警埋伏,以及「車手」有無遭「擊落」(即被警方查獲)或「黑吃黑」之情形。黃萾宗、黃子恩復又依「凱翔」、「西索」、「飛坦」等之指示前往指定地點丟包,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前往收取;或前往指定地點,將款項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隱匿該犯罪所得。因認被告黃萾宗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黃萾宗業於115年1月24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121頁)在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