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9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彥呈
選任辯護人 黃上國律師
康皓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54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辯護人具狀提出量刑資料並聲請再開辯論,本案尚有量刑事項應供當事人辯論、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民國115年6月2日15時於本院第十三法庭行審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沄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