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49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傅明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16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傅明昌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