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附民緝字第22號
原 告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德
吳鑑修
被 告 王薇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929號(115年度審易緝字第4號、115年度審簡字第918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