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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台灣極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廣畑三之丞  

訴訟代理人  洪邦桓律師
            林妙蓉律師
            林庭伊律師
被      告  陳安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5年度簡字第5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前開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被告陳安捷因本院115年度簡字第530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台灣極沃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余甯慈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珊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