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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修安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                       (新北○○○○○○○○)


指定辯護人  葉建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0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關於被告所稱已賠償部分,嗣因與本院確認相關資料後有所不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吳宛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榮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