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2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王韋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林煥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