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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王凱毅

被      告  陳佑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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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5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佑雯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以114年度易字第157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就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未聲請移送民事庭,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