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354號
原 告 山發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俞蘭輝
送達代收人 陳韋廷
被 告 廖廷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72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蕙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