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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榛韋


義務辯護人  張馻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27605號、110年度偵字第280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吳榛韋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吳榛韋已於民國111年3月6日死亡,此有被告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111年10月19日竹市北戶字第1110005314號函暨所附被告戶籍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673至679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