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
原 告 黃煐媖
被 告 張嘉芳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劉豐州律師
吳雅貞律師
被 告 鄭錫沂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被 告 迪樂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玶
上列原告對被告張嘉芳等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2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萬6,648元,茲依法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