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10號
原 告 楊麗
被 告 陳麒全
陳志偉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玉如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附表一編號10「分割方式」欄6.關於孳息之分配,有加總數額為101%之誤算,爰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冠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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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如有孳息,依原告1%、被告陳志賢18%、 被告陳志偉32%、 被告陳玉如25%、 被告陳麒全25%比例分配。 | 6.如有孳息,依原告1%、 被告陳志賢18%、 被告陳志偉32%、 被告陳玉如24.5%、 被告陳麒全24.5%比例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