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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10號
原      告  楊麗   

被      告  陳麒全  
            陳志偉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玉如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附表一編號10「分割方式」欄6.關於孳息之分配,有加總數額為101%之誤算,爰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冠霖
附表: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附表一
編號10
「分割方式」欄6.
6.如有孳息,依原告1%、被告陳志賢18%、
 被告陳志偉32%、
 被告陳玉如25%、
 被告陳麒全25%比例分配。
6.如有孳息,依原告1%、
 被告陳志賢18%、
 被告陳志偉32%、
 被告陳玉如24.5%、
 被告陳麒全24.5%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