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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8號
原      告  許陳焜芳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郭千華律師
被      告  陳輝宇  
            陳焜香  
上  一  人
輔  助  人  林佳穎  
            林奕安  

被      告  陳焜年  



            陳震宇  
            陳隆宇  
            陳熜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陳焜玉之遺產,應按附表一「本院認定分割方式」欄所示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陳輝宇、陳焜香、陳焜年、陳震宇、陳隆宇、陳熜宇(下合稱被告六人,分稱其名)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陳焜玉於民國109年11月2日死亡,所遺財產為附表一所示項目及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9樓之2建物及其座落基地(下稱中山區房地);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茲兩造除合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中山區房地出售予陳隆宇外,其餘如附表一所示項目未能達成分割共識,爰提起本件分割之訴。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陳焜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原告主張之分割方式」欄所示分割。
三、被告六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戶籍謄本、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中山區房地第二類登記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等件在卷可憑,堪信屬實。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於法自屬有據,又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即為依應繼分分割,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冠霖
附表一:被繼承人陳焜玉之遺產
編號
財產項目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股數
價值(元)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
本院認定分割方式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八分之一
2,247,000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八分之一
78,271
3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八分之一
5,219
4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二十四分之一
23,400
5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二十四分之一
49,670
6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二十四分之一
33,133
7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二十四分之一
9,762
8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八分之一
934,367
9
建物
新北市○○區○○里○○街00號
八分之一
513
10
存款
台北南陽郵局000000-0000000-0
 
446
由兩造按如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各自取得所有。
1.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如有孳息亦同。
11
存款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
 
617,255
同上。
12
存款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
 
2,000,000
同上。
13
存款
臺灣新光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0000-0
 
6,360
同上。
14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8
 
1,019
同上。
15
存款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16,253
同上。
16
存款
彰化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000
 
8
同上。
17
存款
合作金庫銀行臺北分行
 
11,561
同上。
18
存款
中國信託銀行城中分行0000000000000000
 
2,183
同上。
19
存款
中國信託銀行仁愛分行0000000000000000
 
4,472
同上。
20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中山分行000000000000
 
10,110
同上。
21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仁愛分行000000000000
 
2,899,309
同上。
22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建國分行000000000000
 
8,459
同上。
23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仁愛分行000000000000
 
2,000,000
同上。
24
投資
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16,350
變價分割,變價後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各自取得所有。
1.全數變價,所得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如有孳息亦同。
25
投資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576股
11,030
26
投資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528股
4,651
27
投資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468股
7,956
28
投資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200股
21,900
29
投資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股
94
30
投資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0,614股
217,056
31
投資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2,000
32
投資
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5股
323
33
投資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3,932股
37,157
34
投資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股
559
35
投資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35股
4,100
36
投資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752股
183,664
37
投資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629股
65,866
38
投資
濱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291股
35,502
39
投資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444股
6,704
40
投資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3股
25,343
41
投資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228股
18,297
42
投資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07股
22,199
43
其他
第一銀行營業部(C型0000號)保險箱:
A.押金22,000元。
B.項鍊、胸針、黃金條塊(二塊)、金元寶(五個)、黃金飾品(一批)
 
1,602,713
押金由兩造按如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各自取得所有。其餘財產則變價分割,變價後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各自取得所有。
1.A部分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B部分變價,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許陳焜芳
七分之一
2
陳輝宇
七分之一
3
陳焜香
七分之一
4
陳焜年
七分之一
5
陳震宇
七分之一
6
陳隆宇
七分之一
7
陳熜宇
七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