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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原  告  劉瑞麒
        劉俊廷
被  告  劉雅玲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劉雅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新店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二人應攜同起訴狀所附「台新銀行匯款單」之收款人為喪葬業者之證據資料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