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原 告 劉瑞麒
劉俊廷
被 告 劉雅玲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劉雅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新店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二人應攜同起訴狀所附「台新銀行匯款單」之收款人為喪葬業者之證據資料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