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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王聯華  住○○市○○區○○○路0段00號(臺北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五所示計息本金「五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五十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