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7號
上 訴 人 中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沂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建字第2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48,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1,2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