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及000號0樓至0樓、00樓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褟惠儀
相 對 人 邦帝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周妙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更正為
本件如「更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