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30號
原 告 合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三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複 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
被 告 文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亘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謝協昌律師
陳筱屏律師
複 代理人 郭眉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2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