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煇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工業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6萬3,0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6,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