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通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建字第41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4萬3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3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