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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5號
原      告  堉耕文創事業有限公司(原堉耕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榮禎 
訴訟代理人  黃慈姣律師
被      告  源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5年7月27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據以裁定停止訴訟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下稱仲裁協會)104仲聲和字第074號仲裁事件,經本院屢次函詢仲裁進度均未見進展,最近1次函詢仲裁協會略覆以:「…相對人迄今仍未選定仲裁人,仲裁庭尚未組成」,有該協會112年3月13日(112)仲業字第1120241號函文附卷可稽。是為免訴訟久懸損及兩造利益,本院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