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86號
上 訴 人 甲申由船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彥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舶克國際有限公司因105年訴字第5086號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伍拾參萬捌仟柒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壹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