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59號
原 告 達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雪惠
訴訟代理人 林秀卿律師
複 代 理人 蔡沂真律師
被 告 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莉榛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魏芳瑜律師
張天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