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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16號
原      告  達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雪惠  
訴訟代理人  林秀卿律師
複 代 理人  蔡沂真律師
被      告  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莉榛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魏芳瑜律師
            張天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