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62號
原 告 益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夫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律師
陳君薇律師
被 告 帆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玲嘉
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律師
王東山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李美寬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