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98號
原 告 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黃毓茹
被 告 邱柏榕
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律師
複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被 告 王承偉
運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琴
上3位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被 告 台灣新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達雄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海商上字第7號損害賠償
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經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海商
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