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 告 榮民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訴訟代理人 李函儒
朱冰芬
楊延壽律師
陳昭全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世寬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陳秋華律師
潘怡君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