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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74號
原      告  郭怡良即郭怡良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陳富山即邁新土木技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被      告  岑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建全 
訴訟代理人  李洲亘 
被      告  卓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2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7年1月17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12年11月22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538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此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38號裁定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