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72號
原 告 三和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詠竣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人 王莉雅律師
被 告 鈦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月屏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
黃誠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漏載第五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予更正補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已於事實及理由欄貳、五、綜上所述處載明「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故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應屬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