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6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昌
反訴被告 銘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坤
反 訴 被告 韋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敏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畹春
程麗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韻鸚
朱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4日15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