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惠星華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利豪消防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107年建字第334號判決敗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萬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第二審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上訴人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