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3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趙芷芸律師
被 告 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子強
參 加 人 海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蕙琪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受告知人 銘毅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獲
訴訟代理人 蔡岳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