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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3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趙芷芸律師
被      告  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子強 

參  加  人  海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蕙琪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受告知人    銘毅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獲 
訴訟代理人  蔡岳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