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爾必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立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9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