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21號
原 告 德易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孟豪
原 告 張淵富
張雅芬
源昌木業製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榮
原 告 張銀峰
何佳芬
黃美儀
曾珞萍
林信全
黃伯丞
陳延鎰
陳麗如
胡博程
薛秀玲
黃嘉玲
林子璦
李士瑛
闕鴻任
王祖德
黃慈伶
李保初
陳俞甄
陳啓豪
田文偉
陳柏君
高珮雲
訴訟代理人 邵亞伯
原 告 陳亮妤
吳雅雲
蔡宛臻
游曼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複 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
被 告 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tthias K. Schepers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榮
被 告 鉅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峻安
被 告 璿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文斌
被 告 揚昌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揚垗
被 告 宗承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昇
被 告 銘峰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峰
被 告 冠宜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博建律師
複 代理人 廖苡儂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譽鐘律師
複 代理人 康庭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