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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03號
原      告  至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文進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育生律師
            陳奕霖律師
被      告  榮朋工程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秉弘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時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通知兩造應於110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原證5(見本院卷一第53至59頁)、被告應提出被證4(見本院卷一第109至114頁即第461至466頁)之證據原本。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