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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17號
原 告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隆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臻律師
宋佳恩律師
被 告 和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扶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