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43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被 告 威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馷杉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吳明賢,有聘函可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蔡馷杉,茲據其等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查本院前裁定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065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065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54號判決及確定證明在卷可稽。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