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48號
原 告 澐臻粧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韋侖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被 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訴訟代理人 黃貞季律師
複代理人 王詩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