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79號
原 告 姚文斌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黃偉甄律師
陳冠琳律師
白子廣律師
被 告 海宮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海康
訴訟代理人 朱志康
朱賢輝
陳長甫律師
受 告知 人 聯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承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