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溫蔡玲珠
鄭文章
鄒立敏
張善志
蘇晴盈
郭聯豐
施臺生
朱宗順
被 上訴人 林舜英
蘇林桂英
郭華旭
郭崇信
郭白春蓮
郭雅惠
郭幸惠
林家成
林瑜英
林家良
林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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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2,154,586元」
,應更正為「2,163,810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應更正為「
33,724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啟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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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7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850元/平方公尺=450,450元 |
| | 69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850元/平方公尺=403,650元 |
| | 35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954元/平方公尺=173,390元 |
| | 41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954元/平方公尺=203,114元 |
| | 35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850元/平方公尺=204,750元 |
| | 71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850元/平方公尺=415,350元 |
| | (1)24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850元/平方公尺=140,400元 (2)33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954元/平方公尺=163,482元 (3)140,400+163,482=303,8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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