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字第47號
原 告 何恭熾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陳怡凱律師
複 代理人 洪郁棻律師
陳政熙律師
謝承運律師
被 告 維多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幀辰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律師
被 告 林賀典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緒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