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金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萬2,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鈺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