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金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本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