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九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新
上訴人即
被 告 楊建新
上訴人即
被 告 楊丹妮(原名:瞿丹妮)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艾弗式農業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學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1,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