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4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姜衡律師
被 告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哲睿
被 告 張志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俐棋律師
被 告 呂正東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陳群志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冠瑋律師
被 告 陳孟鏘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俐蓉律師
被 告 梁育正
傅勝利
李彥杰
林志忠
鄧穎懋
黃彭惠珠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律師
被 告 莊三泉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泳姗律師
陳建夫律師
被 告 呂建安
黃信忠
潘兆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 告 陳寬聰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律師
被 告 高立身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被 告 智喬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福隆
訴訟代理人 高湘琦律師
被 告 榮志投資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朝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張克豪律師
林宗憲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怡萱律師
被 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光
被 告 楊柳鋒
江忠儀
吳惠蘭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珮瑄律師
洪東雄律師
被 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柯志賢
被 告 郭文吉
劉建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陳錦隆律師
被 告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傅文芳
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
黃立坪律師
被 告 林素雯
張志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許兆慶律師
林欣頤律師
複 代理人 蘇琬鈺律師
高子淵律師
受 告知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4月29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該事件案情繁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變更為於114年5月2日下午5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