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112號
原 告 チューリッヒ˙インシュアランス˙カンパニー˙リミテッド(ZURICH INSURANCE COMPANY LTD)
法定代理人 西浦正親
訴訟代理人 汪士凱律師
被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 LIN
訴訟代理人 王瀞珮律師
路涵律師
參 加 人 上海海華輪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平
參 加 人 瑞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顎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0年5月31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本院位於COVID-19疫情第三級警戒區域內而採取調整居家辦公措施分流到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110年7月5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