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樺舍全媒體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康泰納仕綜合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藍柏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卉蓁、王書明、英屬維京群島商伊斯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勞訴字第25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972元,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