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翊利得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奇珅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0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請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