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16號
原 告 劉天仁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複 代理人 姚妤嬙律師
被 告 游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明得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
余岳勳律師
追加 被告 許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